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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6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明霞与陈战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明霞,陈战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657号原告申明霞,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陈战明,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申明霞诉被告陈战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受理,原告申明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战明经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申明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申明霞承担。审 判 长  杨珍献审 判 员  朱文玉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怡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