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明与张先水、杨俊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张先水,杨俊美,齐河县豪佳房产信息咨询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999号原告:刘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被告:张先水,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被告:杨俊美,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第三人:齐河县豪佳房产信息咨询部。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与被告张先水、杨俊美、第三人齐河豪佳房产信息咨询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刘明负担(退回160元)审判员 于俊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