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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迈科清洗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酒店设备有限公司、金俊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迈科清洗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江苏中兴酒店设备有限公司,金俊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2372号原告:迈科清洗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敬业路12号。法定代表人:STEFANSCHERINGER。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鼎(特别授权),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兴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古高路。法定代表人:金俊三。被告:金俊三,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迈科清洗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兴酒店设备有限公司、金俊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迈科清洗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迈科清洗科技(中山)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季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