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迈科清洗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酒店设备有限公司、金俊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迈科清洗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江苏中兴酒店设备有限公司,金俊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2372号原告:迈科清洗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敬业路12号。法定代表人:STEFANSCHERINGER。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鼎(特别授权),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兴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古高路。法定代表人:金俊三。被告:金俊三,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迈科清洗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兴酒店设备有限公司、金俊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迈科清洗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迈科清洗科技(中山)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季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