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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庞小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小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5刑初6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小均,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3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4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小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立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庞小均伙同同案犯李某(另案处理)一起到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某医院附近,后将被害人孙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粉红色绿阳牌佳鹰型号的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84元。2016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庞小均在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龙门加油站后民房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5)马刑初字第43号及释放证明,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仓刑初字第968号及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的陈述;3.被告人庞小均的供述和辩解;4.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出具的榕开价认[2016]78号关于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同时认为,被告人庞小均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8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量刑上,一是被告人庞小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是庞小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建议结合全案情况对庞小均判处刑罚。庭审中,被告人庞小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庞小均伙同他人驾驶号牌为闽A×××××蓝色摩托车到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博爱医院附近,盗走被害人孙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粉红色绿阳牌佳鹰型号的电动车(车架型号是201511030069)。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84元。2016年12月9日下午,民警在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龙门加油站后民房处抓获被告人庞小均,并现场查扣犯罪工具蓝色摩托车壹辆、T字型工具壹把及一字批叁把。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庞小均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号牌为闽A×××××蓝色摩托车壹辆及T字型工具壹把、一字批叁把于2016年12月9日在持有人庞小均处被民警扣押。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5)马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刑初字第96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庞小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3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4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4月30日刑满释放。(二)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9日中午11时许,他将自己粉红色绿阳牌电动车放在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博爱医院附近,半小时后他发现车辆被盗。这部车是于2016年6月2日他花费3100元购买的。(三)被告人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庞小均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9日上午,其伙同他人驾驶号牌为闽A×××××蓝色摩托车在马尾区一个巷子处盗窃一辆粉红色电动车。之后他在龙门加油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供犯罪使用的号牌为闽A×××××蓝色摩托车、T字型工具、一字批被现场查扣。他指认了犯罪现场为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博爱医院对面一工厂门口处。(四)鉴定意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开价认[2016]78号关于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绿阳牌佳鹰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484元。(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上述证据证实2016年12月9日犯罪现场即福州市马尾区某医院附近的具体情况。(六)辅助材料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与9日下午,民警在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龙门加油站后民房抓获庞小均。上述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可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小均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上,一是庞小均曾有多次累犯前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一年又重新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重复累犯,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二是庞小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小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庞小均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2484元。扣押的犯罪工具蓝色摩托车壹辆、T字型工具壹把及一字批叁把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 丽人民陪审员  郭敏敏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美娜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六十四条(?javascript:SLC(17010,264)?)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案号:(2017)闽0105刑初67号罪名盗窃被告人庞小均主审人黎丽简要案情被告人庞小均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84元,数额较大,法定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确定基准刑量刑起点省院规定的起量幅度本院确定的起量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九个月基准刑调节省院规定的调节标准与幅度本院确定的调节刑基准刑9个月确定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量刑情节省院规定增减基准刑幅度本院确定增减基准刑比例刑量常用量刑情节连乘其他量刑情节加减不满一年期累犯(有前科)增加20%-40%,+40%如实供述罪行减少20%以下-5%累计9×(1+40%-5%)≈12个月拟定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