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褚纯红、庄怀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纯红,庄怀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369号原告:褚纯红,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雨,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怀香,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139239057(1-1)。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冰,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明,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纯红与被告庄怀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褚纯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庄怀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纯红撤回对被告庄怀香的起诉。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