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执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新发与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南辛庄村民委员会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发,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南辛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冀0606执第83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发。被执行人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南辛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南辛庄村。王新发与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南辛庄村民委员会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06民初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2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南辛庄村民委员会的收入2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