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尹忠红与程立辉、牛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忠红,程立辉,牛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854号原告:尹忠红,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程立辉,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牛月玲,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尹忠红与被告程立辉、牛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尹忠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月利二分)。2.要求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邮寄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尹忠红没有提供程立辉、牛月玲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忠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