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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卫青与胡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青,胡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4608号原告:张卫青,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胡中伟,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张卫青与被告胡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9日,被告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后至今本息未付。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29日,被告胡中伟向原告张卫青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未载明利息,后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承认案涉借款已还款共计12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条、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至今未予归还,原告要求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约定月利率2%,但与其庭审中被告按月息3000元已付四个月利息的陈述不一致,且未举证证明,原告该项诉讼主张不成立,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承认的被告已归还款项12000元应当充抵借款本金,予以扣除,故本院认定剩余借款本金为88000元。原告要求被告以88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中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中伟款88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卫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被告负担898元,原告负担1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该院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为46×××80)。审判员  唐耀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艳秀书记员  林久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