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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众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邓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众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邓日松,邓日素,三明市新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邓日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621号申请人:福建省众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四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685864244。被申请人:邓日松,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邓日素,女,1969年9月20号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三明市新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西营村大垅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595808944。法定代表人:邓日松,董事长。被申请人:邓日添,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省众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日松、邓日素、三明市新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邓日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邓日松、邓日素、三明市新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邓日添名下价值1,07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众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邓日松、邓日素、三明市新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邓日添所有的财产或者冻结其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1,07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众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真真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