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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伟与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王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3民初992号原告:李伟,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先强,云梦县吴铺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雄,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伟诉被告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李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对被告王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57元,减半收取3078.5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学军人民陪审员  储 佳人民陪审员  熊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雅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