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林东、仇文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东,仇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执21号申请执行人:李林东,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仇文权,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执行李林东与仇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仇文权有银行存款及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仇文权1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总计价值1500万元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胜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