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于承农诉杨文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承农,杨文彬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5民初742号原告:于承农,男,汉族,1955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杨文彬,男,汉族,1965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现居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原告于承农诉被告杨文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承农、被告杨文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承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杨文彬给付原告电费212.8元;2.判决被告杨文彬给付原告安装串户费140元;3.判决被告杨文彬给付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误工及其它费用800元;4.判决被告杨文彬赔偿原告手机损失800元;5.判决被告杨文彬给付原告所欠费用滞纳金100元;6.判决被告杨文彬给付原告打字复印费50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杨文彬于2015年起至2016年3月租住西充县晋城镇某住房一套,被告租房期间不遵守用电公约,不按时缴纳电费212.8元及电路串户费用140元,原、被告因此事发生纠纷,被告故意打烂原告智能手机一部,价值1299元。为维护原告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原告于承龙提供的证据如下:原告于承农、被告杨文彬身份信息、收电费证明一份、缴纳一月电费发票二份、电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催收电费《紧急通知》一份、串户电线费证明一份、1至2月电费花名册二份,电费单价证明一份,电费缴纳时间证明一份,拟证明杨文彬欠于承农串户电线款140元,杨文彬欠于承农2016年1月至2月的电费合计208.8元;报警登记表一份,拟证明于承农的权益被侵害,杨文彬对欠电费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天王通讯保修单,拟证明手机价值和赔偿金额800元;打印费收据,拟证明诉讼复印件50元;租车收据,拟证明诉讼租车费和误工费800元。被告杨文彬在开庭时辩称:原告并非电费收取主体,被告已按时缴纳电费,仅仅是2016年2月春节期间未缴电费,被告现欠房东电费加上串户费共计212.8元。原告手机并非被告打烂,是原告自身行为造成。被告杨文彬提供的证据如下:1、报警记录一份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于承农、被告杨文彬共同租住于西充县晋城镇某房屋,于承农租住于第五楼,杨文彬租住于第三楼,从2015年4月起由于承农代收电费和负责电路维修,原告提供了证明,并且杨文彬在庭审中确定电费一直是交给于承农,电表户名是贾正春,于承农居住的五楼,杨文彬租住的第三楼,均安装有分表,每月由于承农向供电公司按照总表的金额缴纳电费后,再按照分表的度数分配每户的电费,原告于成农提供的电费发票均是总表的电费,2016年3月3日于承农向杨文彬收取电费和串户电线费双方发生冲突,于承农随后向晋城派出所报警。本院认为,一、原告于承农是适格的原告,经过庭审核实,***路**号附**号房屋一直是于承农代收电费,被告杨文彬承认自己租房期间电费一直是交给于承农的,所以原告主体资格适格,由被告交付由于承农代垫的电费;二、原告于承农诉称被告杨文彬欠原告电费212.8元,原告只提供的户名为贾正春总表的电费发票,未提供杨文彬分表的度数及其他证据证明来证明下欠电费具体的金额,本院不予认可,被告杨文彬在答辩和庭审中承认欠电费72.8元,本院予以认可;三、原告于承农诉称的串户电线户140元,原告提供了证明,由原告于承农垫付,被告在答辩和庭审中承认未交140元,应由被告杨文彬交给于承农,本院予以认可;四、报警登记表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出警人员没有对现场出具结论,且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来佐证手机是被告杨文彬摔坏,本院对手机赔偿款不予认可;五、原告于承农因诉讼产生的误工费、租车费、复印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原告于承农不具有滞纳金征收的主体资格,本院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文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于承农电费和串户电线费212.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20元,被告承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何 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玥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