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兴祥与王振昆、仁怀惠邦家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祥,王振昆,仁怀惠邦家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1097号原告:张兴祥,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日,住贵州省普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利,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定群,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振昆,男,生于1974年5月19日,汉族,现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仁怀惠邦家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盐津街道醉美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337341812U。法定代表人:林贤弟。原告张兴祥诉被告王振昆、仁怀惠邦家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兴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兴祥负担。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贤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