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执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杨胜申请执行龙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龙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22执1985号申请执行人杨胜,女,1974年3月18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龙超林,男,1980年11月19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杨胜申请执行龙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超林偿还申请执行人杨胜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龙超林应当交纳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超林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恒审判员 李文胜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