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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亚洲申请执行吴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洲,吴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40号申请执行人吴亚洲,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浩,男,195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亚洲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浩支付申请执行人吴亚洲人民币4292.1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浩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浩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吴浩银行有存款,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吴浩案件款4360元用于履行法律义务(案件款4310元,执行费50元),且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吴亚洲已领取并书面确认,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向阳执行员  刘 平执行员  唐凤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妮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