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6刑初75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2月7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2月13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银金检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韶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和火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党某某、马某某、董某、田某某(以上七人已判刑)到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北街顶牛拉面馆二楼吃饭,同时在该面馆222包间吃饭的有王某某、许某某、史某某、伏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等人。火某某与同在该面馆222包间吃饭的许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火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吴某某说:”有人打我,你过来”。火某某、田某某、党某某、马某某先后到卫生间因为琐事与许某某殴打起来,随后来到该拉面馆的被告人吴某某、董某一起到卫生间也殴打许某某。在222包间吃饭的王某某、于某某、史某某、张某某得知许某某被打,便手持酒瓶跑到卫生间用酒瓶砸火某某等人,此时李某某、冯某某也拿起酒瓶殴打222包间的人,后双方相互殴打起来,吴某某、火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党某某、董某、马某某、田某某用酒瓶、拳脚对王某某、于某某,许某某、伏某某、史某某、张某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于某某,许某某、史某某、张某某、伏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不表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火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党某某、董某、马某某、田某某(以上七人已判刑)到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北街顶牛拉面馆二楼吃饭,火某某与同在该面馆222包间吃饭的许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火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吴某某说:”有人打我,你快过来”。后火某某、田某某、党某某、马某某先后到卫生间与徐琰钦相互殴打,接到电话赶到拉面馆的被告人吴某某和董某一起到卫生间殴打了徐琰钦。在222包间吃饭的王某某、于某某,史某某、张某某听说徐琰钦被打,便手持酒瓶跑到卫生间扔酒瓶砸殴打徐琰钦的人,此时李某某、冯某某也拿起酒瓶打222包间的人,双方相互殴打起来,被告人吴某某与火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党某某、董某、马某某、田某某持啤酒瓶对被害人王某某、于某某,许某某、伏某某、史某某、张某某实施殴打,并拳打脚踢,造成王某某因外伤致急性颅脑损伤、脑疝、左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颞部骨折、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于某某,许某某、史某某、张某某、伏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案犯火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党某某、董某、马某某、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9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本案审理过程中,无法联系到被害人王某某。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由证人汪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4时59分打110报警,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满城北街派出所于5时23分接110指令,称在银川市金凤区天成顶牛拉面馆有人打架。民警出警后了解到在拉面馆二楼包间唱歌的王某某等人被大厅吃饭的七八个男子用啤酒瓶砸伤,致于某某头部受伤;许某某的右侧胳膊和头部受伤;张某某的头部被酒瓶砸划伤、后背被踢伤;史某某头部受伤;王某某头部受伤并送医院治疗。公安机关于当日受理并传唤同案犯火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冯某某、党某某、董某、田某某到案,于4月21日立案。2016年12月13日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二、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时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三、辩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辨认笔录,证实(1)经党某某、火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冯某某、董某、马某某辨认,被告人吴某某是与其共同实施殴打他人的人;(2)经被害人于某某辩认,被告人吴某某是殴打他的人;(3)经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对被告人对吴某某照片辩认后,未认出被告人吴某某。四、指认现场笔录,经被告人吴某某指认,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天成市场的顶牛拉面馆二楼是其打架的现场。五、视频截图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案发时的监控视频截图进行辨认。六、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汪某某是顶牛拉面馆的员工。2015年4月20日4时30分左右,在新东方歌厅上班的六个人在拉面馆二楼卡座喝酒,和222包间的六个男的吵架,被其制止。在拉面馆厕所里先是新东方歌厅的五个人打了222包间一个比较胖的男子,后从222包间出来的四个小伙子提着啤酒瓶也到厕所,其中三个小伙子直接拿酒瓶子砸到新东方歌厅的两个人的头上,新东方歌厅这边又有一个纹身的男子拿酒瓶跑去砸对方一名男子,后新东方歌厅的人把对方五个人一顿拳打脚踢后离开。双方打架时都拿着酒瓶。222包间的五个人受伤躺在地上,新东方歌厅三个人受伤。经辩认视频后证实,一名穿灰白色T恤的男子把一个卷头发男子堵到卫生间门旁边的房子用拳头打。该男子又把躺在卫生间门口地上的一个穿灰色上衣的男子的头部踢了几脚,把旁边站着的一个身材比较胖的男子堵在一个储藏室内打了一顿,又把躺在地上穿灰色上衣的男子拖到楼道门口用脚踢了一顿,直到这个男子躺到地上不动弹,该男子才下楼。七、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20日3时,许某某和朋友王某某、于某某、史某某、小伏(伏某某)、张某某在银川市金凤区天成市场顶牛拉面馆吃饭喝酒,5时许某某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声音,便出去喊了一声,后又和对方几个男的争吵了几句,顶牛拉面馆的经理告诉许某某是对方自己人在打架。后许某某上卫生间时碰到对方的人便进行解释,被对方的几个男子殴打在地,许某某爬起来后看到和他一起吃饭的王某某、于某某、史某某、伏某某、张某某都倒在地上,对方的人走了。许某某看到对方上身穿花色上衣的男子拿啤酒瓶打了于某某的头部,于某某头被打破流血。打他们的人有六七个。八、被害人伏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20日伏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等七人在银川市金凤区天成市场顶牛拉面馆吃饭,期间史某某到包间说许某某被打,他们便出去,看到外面围了大概十名男子,伏某某跑回包间后被跟进来的两名男子中的一名男子用啤酒瓶砸到头上,伏某某的脸和脖子被啤酒瓶砸了,其蹲下后被该男子打了约4分钟。其在包间躺了几分钟后出去,看到王某某躺在地上,后120过来。九、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时张某某与王某某等七人在银川市金凤区天成市场顶牛拉面馆吃饭、喝酒。期间许某某上卫生间,史某某进去说许某某被人打了,张某某便提着啤酒瓶出去后被对方的两名男子拉到卫生间里进行殴打,又拉出卫生间打,其中一名男子拿啤酒瓶砸到其的额头上,把其砸倒在地,有两三名男子用脚踹他的头、后背约一分钟。他起来后全身是血,王某某在地上一直呕吐,后120的人过来。对方打架的人大概有十个人。他的后背、额头被啤酒瓶砸烂两个口子,左手被啤酒瓶划伤,脚被踩肿,后背被两三名男子踹了。打他的二、三个男子手里拿的是啤酒瓶。十、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时于某某和许某某等七人在金凤区天成市场顶牛拉面馆喝酒,期间许某某上厕所,三名醉酒男子也跟着上厕所,许某某和三名醉酒男子在卫生间发生冲突,双方打着出来,三名醉酒男子用拳头打许某某,于某某上前劝架时被一名男子用酒瓶砸在后脑勺上,当场流血。打人的一共五人就走了。他当时看到地上躺着许某某的朋友没有反应,就拨打了110和120。打人的人拿的是啤酒瓶。十一、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时史某某与表哥许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七人在金凤区天成市场顶牛拉面馆二楼喝酒,听到有吵架的声音,王某某出去喊了几句,他们把王某某拉进包间,后听到包间外还有吵架的声音,他们出去拉许某某,史某某刚出包间就被几个男的拳打脚踢打倒在地上,史某某从地上起来时王某某已被打倒在地,被送往医院。他的头上有个包、身上被踢了几脚。十二、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王某某跟同事”熊二”、张某某等七人在金凤区天成市场顶牛拉面馆喝酒,期间一个和他们一起喝酒的穿黑色夹克的朋友时不时的出包间,王某某当时也喝醉了就叫张某某去上厕所,之后他什么也不记得。等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医院。对方谁打的他,他不知道。他被致脑骨断裂、脑疝。十三、同案犯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4月20日凌晨3时,其和同事冯某某、马某某、党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等六人到银川市金凤区天成市场顶牛拉面馆吃饭、喝酒,一名约40岁左右的男子(上身穿蓝灰色条纹长袖T恤衫)坐到他们的桌子上,其便打了该男子一巴掌,并把该男子拉起来,李某某将该男子拉倒在地,该男子躺在222包间附近的地上。其给吴某某打电话称有人打他,让吴某某过来。那名在地上躺着的男子起来从二楼大厅走了出去。后其和田某某、党某某、马光生先后到厕所跟前与对方发生撕打,李某某、冯某某、火某某、董某、党某某、马某某、吴某某分别持酒瓶、拳打脚踢殴打对方四个男的。十四、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时打架的起因及经过。其拿酒瓶殴打对方一名男子的头部,当时啤酒瓶砸碎了。其把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拉到旁边踢,党某某和同事也过来一起踢、用拳打。其到卫生间门口踢了躺在地上男子身上几脚。和其一起喝酒的同事也拿酒瓶砸对方一名男子的头部。他们当中一个穿灰白格的男子将对方的一名男子拉到楼梯口,踢男子的头部几脚,其同事还拿酒瓶砸到该男子的身上。十五、同案犯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4月20日3时其与火某某、李某某、党某某、田某某、马某某共六人在银川市金凤区天成市场顶牛拉面馆大厅喝酒,一名醉酒男子到他们的桌子上打开啤酒喝并砸在桌子上,火某某看见后打了该男子一耳光。后火某某与222包间的人发生口角。其的四名同事上卫生间,一名男子跑到222包间叫人,从222包间出来四名男子手拿酒瓶砸其的同事田某某和另一名同事。和其一起的李某某也拿起酒瓶冲过去砸到一个男子头部,其也拿酒瓶去砸一名男子没有砸到就用脚踢对方几脚,又把另一名男子按到沙发上用酒瓶砸到该男子的后背,并和几个同事也用脚踹这名男子,不知道谁叫来的几个人就把对方几个人打伤了。其把同事拉住说不要打了,便和马某某、董某三人回宿舍。当天其穿一件黑色T恤。视频监控里穿灰白格子衣服的男子是火某某的朋友,其不认识。十六、同案犯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时其和火某某、冯某某、田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六个人先到银川市金凤区天成市场顶牛拉面馆喝酒,后又过来吴某某等四人。其和火某某、冯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田某某殴打被害人的经过。十七、同案犯董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时吴某某告诉其称火某某打电话说在银川市金凤区天成市场顶牛拉面馆打架。吴某某喊其一起到顶牛拉面馆。经辩认视频,对方一名男子用啤酒瓶打田某某,田某某告知火某某。后双方打起来。其拿酒瓶准备打一个从包间出来的穿白衣服的小伙子,酒瓶被田某某夺走打了一个躺在沙发上的小伙子的头上。后火某某、吴某某、一个脖子上有纹身的男的、田某某、党某某一起踢躺在地上的穿黑衣服的男的,其也过去在那名男的腿上踢了一脚。十八、同案犯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时,其与火某某、冯某某、田某某、党某某、李某某、三个女同事以及与三个女同事一起来的一个男的。因这个男的喝酒的事情被火某某打了,旁边222包间出来五个男的以为想打他们。后拉面馆的经理进行了调解,双方分开。其和田某某、火某某、吴某某在上卫生间时,火某某称那名穿灰色上衣较胖的男子要打他,吴某某便先将该男子脸部打一耳光并将其拉倒在地,与火某某一起踹该男子。其出卫生间时,吴某某被对方一名个子较小的男子头上打了一啤酒瓶,其将该男子拉进卫生间,在卫生间外其看到吴某某靠墙打一个男子,其也拿啤酒瓶打那名之前打吴某某的男子。十九、同案犯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事情发生的起因和经过。其中是吴某某先动手打对方一个穿灰色上衣较胖的男子。吴某某和火某某一起打这名男子。田某某持酒瓶打一名穿夹克的男子,又和火某某将一名男子按在沙发上拳打脚踢,又把躺在地上靠左边的一名男子踢了两脚。当时参与打架的人中冯某某把其中一个男的摁在地上拳打脚踢,李某某把一个穿黑衣服的踢倒在地上拳打脚踢。马某某拿酒瓶砸躺在地上的男的胳膊、用脚踢。党某某在三个人身上打了几拳。二十、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4月20日凌晨3时,火某某和同事冯某某、马某某、党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等6人到顶牛拉面馆吃饭喝酒,一名上身穿蓝灰色条纹长袖T恤衫约40岁左右的男子坐到他们的桌子上,火某某打了该男子一巴掌,把该男子拉起来,李某某将该男子拉倒在地,该男子躺在222包间附近的地上。火某某给其打电话称有人打他,让其过来。后火某某、田某某、党某某、马某某先后到厕所,与222包间出来的几名男子发生撕打,其和李某某、冯某某、火某某、董某、党某某、马某某分别持酒瓶或拳打脚踢殴打对方四名男子。二十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证实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二十二、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实本案发生的事实经过。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吴某某和火某某等人先后殴打过被害人王某某。二十三、谅解书、收条,证实同案犯火某某、李某某、党某某、冯玉成、马某某、董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59000元,被害人王某某对六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二十四、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火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党某某、董某、马某某、田某某被本院判处刑罚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光平人民陪审员 张晓兰人民陪审员 陈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瑞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