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卢寿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卢寿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70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被执行人:卢寿禄,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卢寿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寿禄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卢寿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得知被执行人已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卢寿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2月21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卢寿禄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执行案款88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7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光彬执行员 姚 洪执行员 唐 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