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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32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范孝明人民陪审员  刘忠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央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