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32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范孝明人民陪审员 刘忠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央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