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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督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宋德军与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德军,王晓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督字3号支付令申请人宋德军,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王晓东,男,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宋德军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欠据一枚,予以证明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借款103万元。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103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欠据上标明本金875758万元,利息到2017年3月1日(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3分利),并出具了103万元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明显超过法定标准,故利息应当按照年利率24%给付,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晓东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宋德军借款875758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偿还完毕时止按照年利率24%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69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如被申请人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奕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