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田阳、天津市福满家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阳,天津市福满家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504号申请执行人田阳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满家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90号308室。法定代表人赵文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田阳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满家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7年8月6日作出的(2007)二中保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0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7)二中保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宝生审 判 员 刘津生代理审判员 吴志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