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许桂荣、孙成虎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桂荣,孙成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673号原告:许桂荣,女,汉族,1962年3月19日出生,住赤峰市巴林左旗。原告:孙成虎,男,汉族,1983年12月4日出生,住赤峰市巴林左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旭,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百达,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桂荣、孙成虎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桂荣、孙成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桂荣、孙成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桂荣、孙成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960元(二原告已预交),由二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