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7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梁宗宾与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宗宾,王洪强,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7419号原告:梁宗宾,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被告:王洪强,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瞿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主要负责人:周宝妹。原告梁宗宾与被告王洪强、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宗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夏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