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2民初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白庆民与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庆民,曹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第900号原告白庆民,男,49岁,蒙古族,无职业。被告曹云,男,60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白庆民诉被告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庆民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认为,原告白庆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庆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哈斯其木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之 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