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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究荣申请执行上官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究荣,上官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王究荣,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泽州县人。被执行人上官小军,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究荣与被执行人上官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2月21日自愿相互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中。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502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柏青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郭一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