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更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19号罪犯王金星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金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更19号罪犯王金星,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14)潭中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2日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1年8月29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胡兴勇、书记员范恒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王金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王金星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星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王金星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金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且犯罪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罗俊辉审 判 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