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东健净化有限公司诉张超、张汉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东健净化有限公司,张超,张汉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4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健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盛路179号4号楼202室。法定代表人:丁方,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超,男,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原审第三人:张汉臣,男,汉族,1957年9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上诉人上海东健净化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1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东健净化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7年7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转为平等主体间的代理合同纠纷,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存在劳动履行地。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对劳动关系的真实性存在争议,且均提供了初步且相悖的证据,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并不明确,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公司,其分支机构虽取得了营业执照,但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且已经被注销,故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为上诉人住所地,该地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移送存在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176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