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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9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薛恩贵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恩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29刑初2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恩贵(又名薛贵),男,1989年7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2012年5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3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6日,本院作出逮捕决定,次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顺县看守所。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恩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谢昭立、龙毅、人民陪审员田汝雄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萍、钟连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恩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薛恩贵在长顺到威远社区新坝村干河组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陈某1发生纠纷并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被告人薛恩贵用一根木棒将陈某1右手大拇指打骨折。2016年7月25日经长顺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薛恩贵因与他人发生矛盾,持木棒将他人打伤,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进行量刑。被告人薛恩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亦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陈国才系长顺县长寨街道办事处威远社区永增村也毛山组人,被告人薛恩贵系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2016年,薛恩贵伙同老乡王静、李秋生租赁威远社区新坝村干河组肖小成房屋和院坝出售燃煤。2016年7月23日21时许,陈某1准备开车停放在肖某成的院坝中,当时在场的薛恩贵与王某不让停放,陈某1遂开黄腔对薛恩贵与王某进行辱骂,于是双方发生扭打,在扭打的过程中,陈某1被薛恩贵用木棒打伤右手拇指致骨折。次日,薛恩贵主动到长顺县公安局长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打架的事实。同月25日,经长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同月30日,薛恩贵与陈某1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薛恩贵赔偿陈某118000元损失,取得了陈某1的谅解。以上事实,有物证木棒一根,书证户籍信息查询打印件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王某、杨某、陈某2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薛恩贵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长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凭,经法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对以上出示的证据均没有异议,经本院综合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恩贵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对此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作为本地人,因为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先对作为外地人的被告人进行辱骂,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对此在量刑时应当相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本案是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当庭认罪,对此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恩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1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二、作案工具木棒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昭立审 判 员  龙 毅人民陪审员  田汝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