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与周国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周国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767号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康复中街1号。法定代表人人:郑瑞锋,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画宝勇、赵宁,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刚,男,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以下简称原告武警医院)诉被告周国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警医院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负担。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