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森雄与童祝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森雄,童祝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718号原告:徐森雄,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球、金秀芳,分别系广东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童祝萍,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森雄诉被告童祝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森雄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森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20元,由原告徐森雄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