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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森雄与童祝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森雄,童祝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718号原告:徐森雄,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球、金秀芳,分别系广东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童祝萍,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森雄诉被告童祝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森雄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森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20元,由原告徐森雄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