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九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某、刘某与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九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刘某,女,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职员,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荣立波,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职员,住九台市。原告宋某,男,1973年8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荣立波,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职员,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刘某与被告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刘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15元。审判员 邬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