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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九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某、刘某与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九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刘某,女,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职员,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荣立波,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职员,住九台市。原告宋某,男,1973年8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荣立波,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职员,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刘某与被告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刘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15元。审判员  邬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