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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8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胡在玉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在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173号原告:胡在玉,女,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在玉与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胡在玉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郑群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胡在玉在上述期限内未交纳,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