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增翔化工有限公司、天津文国染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增翔化工有限公司,天津文国染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增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路97号。法定代表人:肖继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文国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张兴庄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梁宝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增翔化工有限公司与天津文国染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2934.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2934.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张 成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艾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