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宁夏凯博工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凯博工贸有限公司,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凯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415号林湖左岸物业楼。法定代表人:汤志红,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A6栋二、四层。法定代表人:李健生。申请执行人宁夏凯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810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仇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