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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大礼与被曾庆荣、汤照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大礼,曾庆荣,汤照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4238号申请执行人周大礼。被执行人曾庆荣。被执行人汤照月。申请执行人周大礼与被执行人曾庆荣、汤照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4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庆荣、汤照月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10000元并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曾庆荣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汤照月名下有位于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唐家洲社区早城二期1栋509号的私有房产(权证号码为7080024**),因该房建筑面积为59.55平方米,系汤照月唯一房产,且办有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评估、拍卖,故本院对该房产不予处置;3、经向交警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无车辆信息;4、经查询工商部门,未查询到其工商登记信息;5、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6、本院将曾庆荣、汤照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其进行信用惩戒;7、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8、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