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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025-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三峰雨伞商店、东莞市裕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三峰雨伞商店,东莞市裕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025-2029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E。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虎门三峰雨伞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裕隆时装批发市场首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8。经营者:陈国英,女,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东莞市裕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港口路兰苑大厦。法定代表人:梁金成。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三峰雨伞商店、东莞市裕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五案,现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本五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三峰雨伞商店、被告东莞市裕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案的起诉。本五案的受理费共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静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人民陪审员  李爱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东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