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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呼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呼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65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呼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呼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联系不上被告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占军人民陪审员  孟志强人民陪审员  丁兆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