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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刚毅、天津市南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刚毅,天津市南开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张刚毅,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纬路122号。法定代表人:王西墨,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伟,该院医疗安全办公室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刚毅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事项有误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执16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佳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