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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1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文河与王俊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河,王俊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1民初2363号原告王文河,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王俊杰,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部柳岸华庭*层。负责人赵远国,总经理。原告王文河诉被告王俊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文河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00元,由原告王文河负担。审判员  何秀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