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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彪、高建石盗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彪,高建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389号被执行人刘彪,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榆树市华昌街8委***组。被执行人高建石,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榆树市肉联厂西侧平房。被执行人刘彪、高建石盗窃罪一案,本院(2016)吉018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43,000.0元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还应当承担执行费82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2刑终311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艾学君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久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