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永刚、王婷、孙益令、王海评、彭谱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永刚,王婷,孙益令,王海评,彭谱宽,王世光,陈文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河南街95号。被执行人:王永刚,男,汉族,1963年8月2日,住辽宁省瓦房市。被执行人:王婷,女,汉族,1992年3月8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孙益令,女,汉族,1969年5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松。被执行人:王海评,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彭谱宽,男,汉族,1985年7月20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王世光,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陈文燕,女,汉族,1963年7月31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刚、王婷、孙益令、王海评、彭谱宽、王世光、陈文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的吉林仲委员会(2015)吉仲裁字第104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因本案在仲裁阶段执行标的物已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刚、王婷、孙益令、王海评、彭谱宽、王世光、陈文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仲裁委员会(2015)吉仲裁第104号裁决书,指定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刘天舒审 判 员 孟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