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雷静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雷静静,西安经发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7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场所: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920627885H。负责人田园,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芙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燕,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静静,女。被告西安经发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号经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2944675966。法定代表人王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翼,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雷静静、西安经发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静静、西安经发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对被告雷静静、西安经发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72元,其余1972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