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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彭仕勇与张永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仕勇,张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字第399-1号申请执行人彭仕勇,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张永泉,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茗都茶城B2-4601.本院在执行彭仕勇与张永泉建筑设备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提取张永泉在小溪塔街办黄柏河完全小学的工程款、质保金需宜昌新吉元建设有限公司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宜昌新吉元建设有限公司协助彭仕勇办理张永泉在小溪塔街办黄柏河完全小学的工程款、质保金提取的相关手续即税票、委托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