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行与杨飞则、高飞娥、薛光彪、麻海军、薛建军、何光彪、杨艳霞、神木县宝鼎金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杨飞则,高飞娥,薛光标,麻海军,薛建军,何光彪,杨艳军,神木县宝鼎金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被执行人杨飞则,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飞娥,女,196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薛光标,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麻海军,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薛建军,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何光彪,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艳军,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神木县宝鼎金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飞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杨飞则、高飞娥偿还申请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1日至2016年4月24日按年利率7.84%计算,从2016年4月25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0.165%计算)。被执行人薛光标、麻海军、何光彪、薛建军、杨艳军、神木县宝鼎金铸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杨飞则、高飞娥、薛光标、麻海军、何光彪、薛建军、杨艳军、神木县宝鼎金铸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及执行费1254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白 骅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