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树朋与王龙、郑德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朋,王龙,郑德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192号原告:朱玲玲,女,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罗兵,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黄德珍,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21日,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玲玲诉被告罗兵、黄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玲玲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朱玲玲承担。审判员 赵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