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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汉正恒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正恒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财保50号申请人:武汉正恒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曙光星城B区底层商业街10#商铺109-1号。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新权,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维维,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628号。法定代表人:盛华。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505号8楼802室。负责人:黄雁南。申请人武汉正恒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1,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7671919201700002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正恒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位于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北路6号1号车间的房屋(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面积:6199.38平方米)、位于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北路6号2号车间的房屋(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面积:10431.53平方米)、位于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北路6号的土地(土地证号:武新国用**号)。二、冻结被申请人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6万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山东省济宁分行,账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