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绩溪县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建斌,姚焱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绩溪县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建斌,姚焱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337号原告:绩溪县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伏岭村(村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高凌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章淳,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建斌,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姚焱兰,女,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绩溪县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建斌、姚焱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绩溪县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绩溪县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绩溪县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