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贾泽霖与史洪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泽霖,史洪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442号原告:贾泽霖,男,汉族,1985年12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史洪玉,男,汉族,1983年3月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泽霖与被告史洪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泽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0元,减半收取3570元,保全费2445元,共计6015元,由原告贾泽霖负担。审判员 陈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昕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