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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贾泽霖与史洪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泽霖,史洪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442号原告:贾泽霖,男,汉族,1985年12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史洪玉,男,汉族,1983年3月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泽霖与被告史洪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泽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0元,减半收取3570元,保全费2445元,共计6015元,由原告贾泽霖负担。审判员  陈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昕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