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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2195许善东与睢宁县魏集镇村镇建设办公室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善东,睢宁县魏集镇村镇建设办公室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2195号原告:许善东,男,1957年8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被告:睢宁县魏集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住所地睢宁县魏集镇。法定代表人:戚冠华,该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善东与被告睢宁县魏集镇村镇建设办公室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善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仝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