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王俊海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伟,王俊海,王化玲,孙广福,吴兆爱,青州市新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保福,郄效俊,青州市金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166号申请人:张建伟,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俊海,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化玲,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孙广福,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兆爱,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青州市新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915***。法定代表人:吴兆爱,经理。被申请人陈保福,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郄效俊,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青州市金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4544**-5。法定代表人:陈保福,经理。原告张建伟诉被告王俊海、王化玲、孙广福、吴兆爱、青州市新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保福、郄效俊、青州市金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建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张建伟自愿以其名下房产(证号: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11043**)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张建伟名下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11043**号房产,期限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在存款,期限一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建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