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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葛海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葛海静,杭州东海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19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公元大厦南楼101、201、203、205室,组织机构代码:704209881。法定代表人龙卫东。被执行人葛海静,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杭州东海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西路277号闲湖城红树湾万泉商街6-10#,组织机构代码:735253826。法定代表人张香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108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葛海静、杭州东海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214893.89元,并承担执行费3123元、诉讼费2262元,合计220278.89元,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海静、杭州东海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278.8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傅 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扬 来源: